秉:掌握,主持。公:公法。根据公道办事。
清 李宝嘉《官场现形记》第57回:“本部院凡事秉公办理,从不假手旁人。”
秉公办理作谓语、宾语;指按章办事。
首先开门见山,在信的开头对秉公办理案件的法官进行感谢,其次,对法官秉公办理案件的过程进行简要回顾,并对法官秉公办理的行为进行点评,最后对法官秉公办理案件再次感谢,并对法官进行综合评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