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个钱也不要。比喻不计报酬。
明·凌濛初《二刻拍案惊奇》第39卷:“懒龙分文不取,也不问多少,尽数与了贫儿。”
分文不取主谓式;作谓语、定语;比喻不计报酬。
1.张明每天都在这十字路口为人们修车,分文不取,大家都夸他是雷锋式的好少年。
2.你给我办这么大的事,还分文不取,真让我过意不去。
3.他得到信任的原因,就是公私分明,不义之财分文不取。
4.当你对工作具有激情的时候,即使分文不取也照做不误。
5.每年三月五日,本服装店举行为民义务裁剪活动,分文不取。
6.注:图片即实景,如有作假,分文不取!
7.3亿元,却分文不取,被大家亲切地誉为“枣农的好保姆”。
8.所有这些“出诊”,从不分分内分外,从来是分文不取。
9.86岁的竹琴老人愿分文不取教徒弟。
10.在座诸公,谁能力压此子不出头,奴家愿以此身托付致谢!不但赎金分文不取,倒贴妆奁不成问题!
不义之财分文不取,是道德问题,人品问题,是历史的沿革,是约定俗成的文化底蕴,做人是不能够超越这个底线的!
如果取了一文不义之财,就是违背了道德观念,是为人不齿的!
如果地上的钱,是不义之财,取了!就是没有道德观念,就是一个人的人品出现了问题!
如果地上的钱,是不义之财,只是看见了就捡起来,没有占为己有,就没有违背道德观念,那么,这个人的人品就没有问题!
如果地上的钱,不是不义之财,看见了,取了,也没有违背道德观念,人品仍然是没有问题的!
如果地上的钱,是不义之财,看见了,就捡起来,取了,就是违背了“不义之财分文不取”的原则,人品就出现了问题!
根据这条规定,那么,问题的关键,就是:一,地上的钱,是不是不义之财;二,看见了就捡起来,是不是自己取了!
看见地上的钱,如果是不义之财,那么,没有看见地上的钱,就不是不义之财!
是钱在变化,还是人在变化!是人是不义的,还是钱是不义的,就是一种文字游戏而已!
地上的钱,看见了就捡起来,就是取了;看见了,没有捡起来,就是没有取!那么,“捡起来”就是“取”,这可能有点断章取义吧?
因为“看见了就捡起来”是一个动作,存在“取”与“不取”两种结果!所以,不同的结果,代表不同的人品!
根据现在的法律,看见的,落在地上的钱,没有定性为不义之财,定性为他人财物!捡到他人的钱,是必须归还的!
如果金额小,不够立案调查的条件,是不追究责任的!如果钱太多,能够立案,就不是单纯的道德问题,而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法律问题啦!
如果看到地上有钱,就捡起来的钱多,是能够向失主要百分之五的酬谢费的!
法律照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!把道德和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,更加显示出了法律柔情!
综合分析,“看到地上的钱——是不义之财”。用“不义之财”来讲人品,讲道德,是没有道理的!